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3.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