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b.作为价值经验之定义的理想。所以,(为展开以上业已提及的观点)价值理论的第一步便是对我们自己的价值主张以及关于他人之价值主张的报告的经验的、现象的观察。第二步便是定义(或分类)。从历史上看,价值定义的名称便是“理想”。柏拉图把它既称作“理念”又称作“形式”。[11]
作为价值定义的理想或理念是概念、本质、实质和实体,如果你愿如此称呼它。就我们所讨论的而言,理想有两个特点。(1)这种理想不是“价值”。托马斯·A.肯姆皮(Thomas A.Kempis)机智地说他宁肯感到内疚而不要知道内疚的定义。合作当然比表达合作概念好。(2)确切地说,理想是一种工具价值而(除在当即定义的意义上而外)不是内在价值。理想的知识是产生价值的手段;它只是潜在的价值而非实际的价值。
然而此一说须经进一步的讨论而加以限定。理想的知识对每一个珍惜这种知识的头脑来说都是内在价值。关于善的理想的知识就是知识—价值(knowledge-value)的例子,尽管它不是善价值(goodness-value)的例子。所以,善之定义的知识也是知识价值,但不是审美价值。于是理想的实际知识可被当作内在的理智价值(intellectual-value),但在理想定义的领域中被当作只拥有工具价值。道德理想的知识不比正餐之定义是丰盛的饭菜更道德。